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法规摘编
为加强我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室内装饰市场,现将室内装饰行业监督管理相关法规摘编如下:
一、工程界定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室内装饰是指运用物质技术和艺术手段,对建筑物(含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构筑物内部空间进行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六面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及相关室内用品的成套供应、陈设布置等活动。”
二、职责部门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商洛市市级部门权责清单》(商政办发〔2016〕61号)规定“商洛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商洛市行政区域内室内装饰行业的监督和管理。”
三、工程招标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室内装饰装修项目进行招标的标准为:(一)施工、设备、材料、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三十万元,但项目总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编制项目招标实施方案,招标实施方案应当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四、施工资质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七条“从事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取得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未取得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
五、施工许可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十二条“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持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工程合同及相关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区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室内装饰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工程质检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室内装饰工程开工前,应将设计图纸和资料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并到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检验手续。”
七、工程验收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十三条“室内装饰工程竣工后,经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和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的,方能交付使用。”
八、工程保修
《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二十二条“室内装饰工程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九、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六条“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投标人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招标条件而招标的;(二)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三)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的;(四)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六十七条“招标人未将招标方案按规定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或者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的,由行政监督部门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4、《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无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或超资质等级范围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室内装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6、《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二十六条“依照本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力。”
7、《陕西省室内装饰管理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洛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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